申請者資料
申請者姓名:申請人為法人的,應填全名,如申請人為基本商標,如申請人為自然人應填寫姓名,如法人名為英文或法文,須附上中文名稱。
申請者地址:根據(jù)省、市、街道、門牌號、郵政編碼等,與基本商標注冊人或申請人地址一致。
通訊地址:如申請人實際通訊地址與申請人地址不一致,可填列此項。
收文語言選擇:在此處,在選定語言的左方框中用“×”標記。
申請資格。
如申請者指定保護的國家是《國際商標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成員國,則此項可供申請人選擇的3種情形應依次選擇,即,申請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種情形,若符合則優(yōu)先,若不符合再選第二種,第二種情形則應依次選擇,否則將優(yōu)先考慮第一種,若不符合第二種,第二種也不符合的再選第三種。如申請者指定保護的國家是《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相關議定書》成員國,這3種情況下,申請者只需任選一種滿足即可。
代理信息。
如申請者直接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本欄無須填寫。
基本或者基本登記。
與商標國際注冊相比,基本申請或基本注冊意味著商標的申請與注冊,而非商標國際注冊。如申請者就同一商標的多個基本注冊申請或基本注冊申請,應將每個基本注冊號碼、申請日期、基本注冊號、注冊日期一一填入。
其它事項
請求色彩保護:如申請人要求色彩保護,可作出特別說明。
立體商標:如基本商標為立體商標,此項必選。
聲響商標:如基本商標為聲音商標,此項必選。
證明商標:如基本商標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此項必須選擇。
注:此處只填寫商標之標準拼音。
貨物、服務和它們的分類。
貨物、服務及其類別:貨物和服務應當按照《國際商標注冊產(chǎn)品與服務分類表》中列出的商品和服務類別進行排序。例如:第一類,工業(yè)用酒精;第五類,阿司匹林,嬰兒食品;第九類,音響,顯像管;在填寫時,第九類不能將其列在第五類之前,或者將第五類列在第一類之前。請注意,所填寫的商品或服務不應超出基本申請或注冊商品或服務范圍。
如有關于某一國家商品或服務及類別的限定,則需說明被指定締約方及其在被指定締約方申請保護的所有類別及商品或服務,其限定的商品或服務不得超過《國際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1)項所規(guī)定的商品或服務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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