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布通知將《商標審查審理標準(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延長至2021年7月31日。該征求意見稿針對2019年《商標法》修改新增的第四條第一款(即“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就其在實務中具體的審查審理標準,專門設置了一個章節(jié),并詳細羅列了十種情形。惡意搶注、囤積并靠倒賣商標牟利,是商標領域的頑疾,國家知識產權局主持修訂商標審查審理標準,使商標法第四條得以全面“落地”,以往一人囤積近萬個商標可能成為歷史。本期思與辨就該問題進行討論。
■ 主持人:王 玥
■ 嘉賓:李長安(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家對外開放研究院教授)
張繼生(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阮傳勝(上海信息與法律協(xié)會理事,上海行政學院教授)
惡意搶注商標成本小、風險低、收益高
主持人:商標惡意搶注和囤積商標問題由來已久,難以根治的原因何在?
李長安:由于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審查模式及審查標準的限制,商標注冊實質審查環(huán)節(jié)發(fā)現(xiàn)和打擊惡意搶注行為具有明顯的局限性。比如商標法采用了申請在先的原則,沒有要求使用義務,且對于惡意注冊的問題缺乏明確的規(guī)制。此外,由于目前法律缺乏對于惡意注冊者進行經濟制裁的規(guī)定,惡意注冊的違法成本低,而獲利又相對比較容易,所以惡意注冊行為屢禁不止,甚至還出現(xiàn)了規(guī)模化和專業(yè)化的特點。商標惡意搶注和囤積行為不僅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還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破壞了營商環(huán)境。
張繼生:從法律角度來看,我國商標取得方式仍然是申請在先原則,采用注冊取得制,商標審查工作側重于形式審查。從市場經濟角度來看,搶注及囤積商標可以低價注冊高價轉讓,獲得超額回報,遠超正常的商標注冊及代理收入。此外,對于商標搶注和囤積缺乏強有力的法律和監(jiān)管措施,違法成本低也是難以根治的重要原因。
阮傳勝: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使用權通過注冊取得,審核機關對于商標的注冊申請僅審查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其優(yōu)點是方便快速,審查速度快,效率較高。缺點是惡意搶注商標的情況時有發(fā)生。一直以來,惡意搶注商標成本小、風險低、收益高。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惡意搶注的現(xiàn)象日漸普遍,甚至催生出一批職業(yè)商標搶注者,并有“規(guī)?;?、系統(tǒng)性”的趨勢。同時,被搶注人的法律救濟程序卻較為繁瑣,維權也較為不易。我國《商標法》對于惡意搶注的針對性措施之缺失是我國惡意搶注商標泛濫成災的重要原因。
將注冊申請人的使用義務作為修改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切中要害的法律規(guī)定之完善
主持人:商標法第四條全面“落地”能否使一人囤近萬商標成為歷史?
張繼生:商標法第四條增加“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边@些具體措施的執(zhí)行到位,雖不能完全杜絕商標惡意搶注和囤積商標的行為,但足以使一人囤近萬商標成為歷史。商標法第四條修改納入了商標真誠使用意圖因素,針對的是“惡意”行為的禁止,進一步規(guī)制商標非正常方式取得現(xiàn)象。在商標審查審理標準中,對于“惡意”審查不再流于形式,有量化的標準,對于超過正常使用范疇的商標注冊可以直接駁回。
阮傳勝:《商標法》第四條全面“落地”后,一人囤近萬商標的情況成為歷史,是可以期待的。盡管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的是申請在先的商標注冊取得商標權原則,但是仍然強調商標的使用義務。本次國家知識產權局主持修訂的商標審查審理標準,將注冊申請人的使用義務作為修改的重要內容之一,無疑是切中要害的法律規(guī)定之完善。對惡意注冊商標行為實現(xiàn)了關口前移,這樣既強化了審核機關的審查義務,也強化了審核機關的責任。這也是最直接與有效的舉措。
李長安:如果商標法第四條確實能夠全面有效地“落地”,對各種商標惡意注冊或者囤積商標的行為必然會形成嚴厲打擊,過去那種隨意甚至惡意注冊商標、囤積商標的現(xiàn)象將有可能大大減少。不過,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具體踐行這些標準,恐怕也是未來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特別是其中的“不以使用為目的”以及“惡意”等帶有強烈動態(tài)的主觀條件的詞語如何在實踐中準確認定,也是一件比較困難的事情。比如善意與惡意究竟應該怎么去界定?實際上在現(xiàn)實生活中,目的可能隨時間變化,且真正懷揣惡意的又總有無數種辦法在行為上假裝表現(xiàn)為善意。法律是實踐的科學,有一些問題也只能通過具體的實踐來加以總結和完善。
運用先進技術,實現(xiàn)精準識別,對“商標流氓”實施精確打擊
主持人:對于“商標流氓”現(xiàn)象,您還有何好建議?
阮傳勝:其一,商標注冊申請者遞交相關申請材料后,如審查人員仍舊不能判斷商標申請的真實意圖,對已先行使用的商標要求申請人提供商標使用證明,對未使用擬注冊的商標提供商標注冊成功后三年的商標實際用途說明,減少不以實際使用為目的的惡意注冊商標現(xiàn)象。
其二,當前對惡意注冊商標行為的懲戒措施是搶注的商標被撤銷、不予注冊或宣告無效,懲戒力度有限。建議加大對惡意注冊行為的懲戒力度,增加惡意注冊行為的違法風險與成本。
其三,針對當下的商標搶注亂象,商標局可以拓寬舉報途徑,審查部門設立速審組、平臺與法院和商標局之間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多層面加大處罰力度,并建立商標快速駁回和綠色通道,持續(xù)壓縮商標異議、評審復雜案件的審查審理周期,及時作出撤銷、不予注冊、無效的判定。
李長安:打擊“商標流氓”現(xiàn)象,要多管齊下、共治共管。一方面,織密織牢防止商標惡意搶注和囤積商標行為的法律法規(guī)網絡,依法依規(guī)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規(guī)現(xiàn)象。同時加大處罰力度,加大違法違規(guī)的成本,讓那些試圖通過惡意搶注和囤積商標的人無利可圖。另一方面,充分運用先進技術,實現(xiàn)精準識別,對“商標流氓”實施精確打擊。通過大數據技術,設置商標審查指引詞庫,綜合人工判斷,在審查中準確識別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此外,對于企業(yè)而言,也需要加強防范意識,提高商標保護能力。
張繼生:商標法立法的目的是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是為了國家經濟健康有序發(fā)展。對于“商標流氓”現(xiàn)象,要堅決打擊及禁止。打擊“商標流氓”,對惡意注冊商標的申請一律駁回,針對商標代理機構操辦其他公司注冊、囤積、轉賣、搶注商標的行為應制定禁止條款,一旦查實應取消代理機構、代理人的商標代理資格。針對其他市場主體的商標囤積、轉賣、搶注等行為制定嚴格審查機制和主動撤銷機制。同時加大惡意注冊人的違法成本,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商標流氓”現(xiàn)象,可以賦予被控侵權人以惡意注冊的抗辯權,對商標使用的情況嚴格要求,對于具有囤積性質的無實質性使用的商標不予保護。建立“商標流氓”黑名單,于名單內實行限制申請,從業(yè)禁止等措施,維護商標注冊公平合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