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的君主制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0世紀。1849年憲法出臺了兩院制議會,在1918年結合個別選區(qū)的選舉引入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制度所取代。丹麥于1949年,歐洲共同體(歐盟)于1973年加入北約。1992年,丹麥選民否決“馬斯特里赫特條約”,這導致在丹麥被授予豁免條約的共同防御和單一貨幣。在2000年,丹麥拒絕采用歐元。丹麥是“馬德里議定書”的一員。 商標有效期為10年。
丹麥商標注冊的主要流程:
1. 檢索:在丹麥官網上進行商標檢索;
2. 申請:整理好材料提交商標申請;
3. 審查: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4. 核準發(fā)證:核準注冊并頒發(fā)注冊證;
5. 公告:開始兩個月的異議期。
丹麥商標注冊所需材料:
在丹麥沒有住所或主要營業(yè)場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企業(yè)的自然人或法人,須委托該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丹麥商標注冊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 商標圖樣;
2. 類別及具體商品項目;
3. 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 委托書;
5. 若聲明優(yōu)先權的,需提供優(yōu)先權證明文件。